机构章程

机构章程

发布时间:2024-11-04 14:20 浏览量:

北京市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英文名称是Tongzhou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TZSW)。

第二条 本团体由通州区内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实务和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通州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秉持助人自助、奉献社会理念,以团结动员社会各界,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建设为己任,适应社会工作发展的规律,通过依法开展联合会活动,组织、指导会员开展社会服务,促进社会工作者队伍专业会、职业化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观音庵北街3号院1号楼1至2层13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有关社会工作的宣传、推广和咨询工作。

(二)宣传社会工作理念,倡导社会工作文化,促进社会工作改革,组织社会工作项目的实施,移动社会工作行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讨,开展专业交流,组织有关社会工作疑难案例和重要问题的讨论;

(四) 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专业培训;动员社会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水平考试;组织会员进修、业务考察等活动;为社会工作专业大学生提供实习和社会实践的平台。

(五)组织区域内社会工作者开展工作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社工和志愿者合作,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提高社会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开展同兄弟区县、高校及外省市社工组织和相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交流及项目合作。

(六)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社会工作者对建设的相关工作;协助做好有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评估;积极反映有关社会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承办区社会工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七)开展会员登记注册和专业人员就业指导服务,组织会员联谊活动;依法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获得助理社工师、社工资格证书人员;从事、关心和支持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理论研究的个人和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或介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副会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党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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