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会须知

入会须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14:23 浏览量:

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联合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获得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推荐或介绍会员。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的章程,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联合会影响;

(三)按《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会费;

(四)协助联合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五)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七)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 联合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联合会欢迎从事社会研究、社会工作、心理服务、社会企业等相关工作的个人加入联合会。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合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心社会工作事业,践行社会工作理念;遵守社会工作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和准则;

2、从事社会工作相关领域的管理、服务、教学、研究等专兼职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登记证书的人员;

3、对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对联合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领导、专家,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名家、学者等,以及社会各界支持社工事业、支持联合会发展的知名人士;

4、在北京市从事社会工作、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相关领域(诸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老龄事业、残障康复、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减灾救灾、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司法矫正、就业服务、计划生育、青少年事务、职工权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

(二)单位会员

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与社会工作相关的科研、教学、生产、销售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章程》、《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会员管理办法》和《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填写和提交《通州区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个人入会申请表》。经联合会秘书处初审通过后,将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原件(本人签字)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邮寄至联合会秘书处;

(三)联合会秘书处在收到申请资料2日内予以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下发《关于批准入会的通知》,批复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四)申请单位在接到批复通知10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要求交纳首次会费;

(五)联合会秘书处收到会费款后,将申请单位信息正式转入会员库,并颁发会员卡和相关资料,完成入会程序。

第九条 应在联合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由联合会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联合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联合会秘书处通过服务平台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会员联系人应妥善管理服务平台的帐号和密码,确保本单位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可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修改和更新。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1 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三)受到联合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退会会员可重新入会。

会员资格终止时,联合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卡,并在联合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者违法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除名处分。除名会员不得重新入会。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个人,其个人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卡由联合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卡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联合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会员证书只作为联合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入会满二年,可自荐联合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届,可自荐联合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联合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会员单位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联合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联合会副会长以联合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联合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联合会章程,影响联合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联合会有权采取记录会员单位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联合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 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联合会章程,联合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联合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缴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联合会单位会员卡;

(二)免费获得《通州区社区工作者联合会》全年杂志 1 套;

(三)免费获得联合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四)免费获得联合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五)免费在联合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六)免费在联合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七)免费获得参与联合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八)优先获得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优先获得联合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联合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社会工作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联合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单位入会连续满三届,为联合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授予资深会员单位称号,并换发资深会员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联合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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