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7 14:17 浏览量:

民发〔2012〕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18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引导社会工作者积极践行专业价值理念、规范专业服务行为、履行专业服务职责,民政部制定了《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推动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

                       民政部

         2012年12月28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保证社会工作者正确履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专业理念,热爱本职工作,以高度的责任心,正确处理与服务对象、同事、机构、专业及社会的关系。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  全心全意服务

       第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以服务对象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平等对待和接纳服务对象,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知情权,确保服务对象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了解自身和机构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获得服务的情况和可能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应在不违反法律、不妨碍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资料予以保密。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培养服务对象自我决定的能力,尊重和保障服务对象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决定进行表达和选择的权利。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不得利用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  促进共同成长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同事建立平等互信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有责任在必要时协助同事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接受转介的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任、建设性的态度沟通和解决。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相互督促支持,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践行专业使命  促进机构发展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使命和发展目标,遵守机构规章制度,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或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推动机构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使命和价值观,促进机构成长、参与机构管理,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提升专业能力  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诚实、守信、尽责,积极维护专业形象。

社会工作者应在自身专业能力和服务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持续充实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专业能力,促进专业功能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继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借鉴国际社会工作发展优秀成果,总结中国社会工作经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章  勇担社会责任  增进社会福祉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运用专业视角,发挥专业特长,参与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福祉。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正确鼓励、引导社会大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社会建设。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推广专业服务,促进社会资源合理分配,使社会服务惠及社会大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